第一條 揭露
資料之揭露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
第二條 保密義務
收受者同意:
收受者得揭露資料予:
a. 由收受者所控制者
b. 控制收受者
c. 與收受者受相同之控制者
所謂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半數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
在揭露機密資料予上述人員時,收受者應先與該等人員簽訂書面合約,促其依本合約之規定處理有關之機密資料收受者得基於法律規定而揭露資料,惟收受者應儘速通知揭露者,俾使其有採取保護措施之合理機會
第三條 保密期間
機密資料保密期間係自最初揭露日起算一年
第四條 除外條款
收受者得揭露、公開、散佈並使用下列之機密資料:
收受者之員工依本合約規定接觸揭露者之機密資料,因而殘留於該員工記憶中之觀念、構想與專門知識,收受者得應用於其業務行為中
第五條 免責條款
第六條 一般事項
著作權維護
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則經由客戶委託而製成、提供的所有物件,皆屬於客戶專有。此外,在執行業務之過程中,若出現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或創作時,則亦視為職務上所製作之著作物,著作權歸屬於客戶所有。